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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岡 正和 Masakazu Yamaoka

文章作者

山岡 正和 Masakazu Yamaoka

合伙人

日本的工作时间制度可以有哪些选择?

2024年5月10日

工作时间制度是企业人事劳务管理上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不仅是劳动法律合规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建构薪酬体制中的重要工具。事实上,日本在工作时间制度上也与很多国家类似,存在有多种工作时间制度选择。如果能够深刻理解日本工作时间制度,并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加以善用,有可能大大提升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满意度,实现劳资双方的双赢。

本篇记事,就向您简要介绍日本的工作时间上的制度选择。

本篇记事的内容主要包括

日本的工作时间制度概况

日本的工作时间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度, 一类是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即法定工作时间制度,是指按照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2条的规定,除了工间休息时间外,每日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0小时的制度。在标准工时制度下,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法律上认定为加班,企业需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这种工作时间制度简单划一,对于生产经营节奏变化不大的企业而言,人力管理上较为方便。

但是,还有大量企业在运营上存在淡旺季的差别,或者季节性影响,乃至工作性质决定的工作形态也客观超越了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适用可能。对此,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应运而生,既包括比标准工时制更具弹性的变形工作时间制度,还包括适应员工自主性工作要求的视同工作时间制度等。以下就向您具体介绍日本劳动法上这些特殊的工作时间制度。

日本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日本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简单分类而言,包括以下三大类别:(1)变形工作时间制度,包括以一定期间范围内的变形工作时间制,和弹性工时制;(2)视同工作时间制,包括工作场所外视同工作时间制度、裁量工作制(专门业务性裁量工作制,和企划型裁量工作制),以及(3)高级专家工作制。

1. 变形工作时间制度

主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可以根据经营上的繁忙期和空闲期,调整期间内工作时间,以满足在该期间内总体上工作时间符合法定工作时间要求的工时制度。具体而言,特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以一周为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以一个月为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以一年为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和弹性工时制。由于以一周为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制度适用的企业范围有限,以下主要说明以1个月和1年为期间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制度和弹性工时制。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2023年度就业状况报告显示1,日本企业采用变形工作时间制度的比例达到64%,其中以1年为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制最为流行,占该工时制度企业中的34.3%。与此同时,日本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推行弹性时间工作制度。

(1) 以一年为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制度

以一年为单位导入的变形工作时间制度中,法定工作时间的上限在繁忙期可以做出变通:一日工作时间上限为10小时,一周工作是时间上限为52小时;同时上述变形后的工作时间,最多可让员工连续工作6日。这里的6日期间限定,也是劳使协定中的特定期间,需要做出特别规定。而实务中,如果将连续的两周休息日放到期间首尾,员工连续工作时间的上限可以理解为12日,这也是该变形工作时间制度的超出上述工作时间上限的,产生加班工资的支付义务。

此外,对于适用变形工作时间制度的期间,超过3个月的,法律上要求该期间内的工作日数一年不得超过280日,同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的连续工作周最多为3周。在以三个月为单位区分的变形工作时间期间中,每三个月中超过48小时的工作周需要在3周以下。

(2) 以一个月为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制度

在一个月以内的特定期间中,由于存在短期的繁忙期和空闲期而导入变形工作时间制度时,法律上要求,在该适用期间内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一周40小时,特例适用事业的情况下为一周44小时)。同时,休息日必须确保每周一日休息日,或者四周4日休息日。

(3) 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弹性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规定了3个月以内的总工作小时数,而由员工个人决定出勤退勤时间的工作时间制度。通常在弹性工作时间制度中,企业可以规定核心工作时间,以确保员工同时在岗情况下的企业正常运营。

3个月内的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同时如果清算期间不是整月发生时,则在此期间内的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2小时。

名称一个月为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制度一年为单位的变形工作时间制度弹性工时制
劳使协定的缔结必须*必须必须
劳使协定向劳动监督监管的报备必须必须超过一个月时为必须
就业规则变更表的报备必须**必须必须
休息日每周一日休息或每四周四日休息每周一日休息每周一日休息或每四周四日休息
一日工作时间上限10小时
一周工作时间上限52小时***
一周平均工作小时数40小时(特别情况下为44小时)40小时40小时(特别情况下为44小时)
上下班时间企业指定员工决定
连续工作日数上限6日(特定期间为12日)

备注

*可以通过劳使协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就业规则规定的方式。
**对于员工不满10人的企业,也必须提交类似内部规定。
***对象期间超过3个月时,则工作日数的计算需要按照每年工作日数上限280日进行折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变形工作时间制度的实施,在程序上需要完成必要的登记手续(劳使协定的缔结,就业规则的修改等),如果在变形工作时间制度还需要发生加班的,还必须完成三六协定的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建议与您的社会保险劳务士确认。

2. 视同工作时间制

如前所述,视同工作时间制,包括工作场所外视同工作时间制度、裁量工作制(专门业务性裁量工作制,和企划型裁量工作制)。其中,工作场所外视同工作时间制,是指在工作场所之外进行工作的情况下,由于工作时间计算上的困难,而原则上按照所定工作时间认定其工作时间的制度。

裁量劳动制,主要适用于工作性质决定的需要由员工自主裁量完成的工作。通过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使协定或劳动委员会决议,规定视同工作时间,经过员工书面同意后,适用这种视同工作时间。裁量劳动制下又可以分为企划型裁量劳动制,和专业业务裁量劳动制。

以下就以裁量劳动制为主,为您说明日本的视同工作时间制度。

(1) 定义与适用范围

企划型裁量劳动制,是指从事与企业运营相关的企划、方案设计、调查分析等工作,由于工作性质本身而需要赋予劳动者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通过企业劳使委员会决议,并履行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的备案手续后,实施的一种裁量劳动制度。

而专业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则是指基于劳动者的业务专业性,从业务性质出发,客观上难以做出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等具体指示,而需要劳动者自主裁量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对此,通过企业劳使协定,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的,视为在劳使协定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了工作。

根据2024年法律修订,专业业务型裁量劳动制的适用行业和岗位,包括20类,分别是(1)新商品新技术研发工作、(2)信息处理系统的分析和设计工作、(3)新闻出版事业以及日本《广播电视法》(放送法)中采访编辑工作和节目制作工作、(4)服装、室内装潢、工业制品或广告等创意工作、(5)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制作中的导演和编剧工作、(6)广告宣传等文案工作,(7)信息系统顾问业务;(8)室内装修设计;(9)游戏软件创作;(10)证券分析师业务;(11)金融产品开发业务;(12)高等院校科研岗位;(13)并购业务咨询人员(2024年新增);(14)会计师;(15)律师;(16)建筑师(一级、二级建筑师和木造建筑师);(17)不动产鉴定师;(18)专利代理师;(19)税务师;(20)中小企业诊断士。

(2) 程序要件

裁量劳动制在适用的程序要件上,日本法律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如果要在企业中适用裁量劳动制,您需要了解并遵守程序上的规定,才能确这种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合法有效性。

对于企划型裁量劳动制的适用,法律规定需要针对适用的岗位,通过劳使委员会4/5以上决议通过,并完成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的决议报备手续。而对于专业业务型裁量劳动制,需要企业与代表过半数劳动者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签订劳使协定,并将该协定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报备。除此而外,企业还需要完善就业规则,或是与适用对象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企划型裁量劳动制,还是专业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在适用时均需要注意:

1必须取得员工书面同意。该同意必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同时允许员工书面撤回同意。因此,企业就业规则中的规定并不能取代员工的书面同意。
2员工的自由裁量的真实性。企业如果对工作的方式和时间安排做出指示的,则不能视为自由裁量。
3视为工作时间的规定,仅限于1日为单位的工作时间规定。同时,裁量劳动制的适用不排除劳动基准法上对工间休息、休息日、休息日和深夜加班的规定。
4员工拒绝裁量劳动制的适用,不得对其实施不利益的措施。
5劳使协定或者是劳使委员会的决议期限,有效期最好为3年之内。
6企业需要履行劳动卫生法上,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福利保护措施。
7企业需要设立裁量劳动制适用上的内部意见处理机制。
8企业需要履行相关文件的法定保存义务。

3. 高级专家工作时间制

作为针对高收入专业人士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日本劳动法上还规定了高级专家工作时间制。适用对象是年收入为1075万日元的高级专业人员。在这种特殊工作时间制度下,原则上不再适用劳动基准法上的工作时间、休息和加班的相关规定。但是,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高级专家工作时间适用对象的员工,需要确保其每年104日休息日,每四周休息4日的要求。适用高度专家工作时间制,也需要书面获得员工同意。同时,其不得常态化从事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

作为程序要件,实行高级专家工作时间制,需要通过企业劳使委员会决议,并完成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的决议报备手续。

小结

以上仅仅是对日本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简要介绍。类似于中国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日本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既有对企业经营客观需求的回应,也有对工作性质特殊性的回应。如果在日外资企业的负责人能够正确理解日本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合理地运用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中,那么人力成本控制和人力资源效率提升的双赢目标应该会更容易实现,也更能彰显出企业人力管理水平的张力和深度。同时,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运用,也对企业劳动法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社会保险劳务士的指导和建议尤为必要。

如果您希望更深入的了解日本特殊工作时间制度,或者希望在您的企业中合法适用日本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欢迎您随时联系我们。敝司专业的社会保险劳务士团队可以为您提供安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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