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个人情报保护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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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留商务伙伴株式会社、汐留商务伙伴税理士法人、汐留社会保险劳务士法人、
汐留行政书士法人、汐留司法书士事务所以及汐留特许商标事务所 (以下成为「我集团公司」)。我集团公司对于既存客戶,关系客户等设置个人识别情报系统制度。(以下称为「个人情报」)所有公司职员都宣誓充分理解其重要性,正确处理相关个人情报。我公司集团,遵守个人情报保护相关法律以及法令,并确立自主规章体系制度,关于个人情报保护方针,进行如下公示:

个人情报保护体制

我公司集团,在履行各种业务的同时,除了遵守个人情报保护相关法律以及法令之外,同时实际业务状况,确立个人情报保护管理体系,妥善谨慎保管。

个人情报的取得

我公司集团,在业务范围以外,按照法律规定用妥善的方式取得个人情报。

个人情报的利用目的

我公司集团,在使用个人情报之前会公示其使用目的,不在范围以外使用个人情报。另外根据法令等特定个人情报利用目的被限制的情况下,不对其在利用目的以外进行使用。

我公司集团,按照如下目的使用个人情报、

  • 业务上的联络
  • 履行契约(情报・提供服务等)
  • 我公司业务服务的说明介绍
  • 我公司举办的座谈,演讲会的说明介绍

个人情报的管理

我公司集团为了防止个人情报丢失、破坏、篡改、以及疏漏问题,设置实施了了危险链接对策,电脑病毒对策等安全管理措施。此外,也对保管客户个人情报的员工进行监督。

个人情报的提供

我公司集团,根据法令规定,除了客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以外,不对第三方提供客户情报。

持续改善

我公司集团,指定了个人情报保护方针管理系统,此外,根据社会各部门要求,持续改善系统环境。

个人情报的开示・修正・删除等

我公司集团,针对情报主体(个人情报本人)对于自己的情报,如要求开示、修正、使用停止要求等,通过确认之后,需满足实行其指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