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话在日IPO:人事篇
2021年11月30日
近年来,日本社会不按时支付加班费的社会问题、过劳问题等,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经常在电视新闻中连续报导。这也带来日本各个阶层对企业内部劳务管理体制的高度关心。受到这一社会背景的影响,日本在IPO审查时,对于公司内部劳务管理体制的审查也愈发严格。其中,特别是加班费未予支付的问题,对于制作合规的财务报表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这次,我们就对未支付加班费的产生原因和合规的劳务管理体制,进行简要说明。
未支付加班费的发生原因
未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并不仅仅限于经营者故意不向劳动者支付这一情形。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的是,因无法预见而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以下各项,可能是产生这种无法预见的未支付加班费情形的原因。
工作时间管理体制不健全
实务上常见的情形,例如没有工作打卡制度,没有怠工管理体系等,这些当然都会导致未支付加班费问题的发生。但是,近年来随着很多公司导入怠工管理体系,仍然会出现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原因在于,电脑中的劳动者使用记录等与怠工系统中的统计信息存在差异,继而导致出现了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此外,还可能由于公司没有对怠工承认程序的正当实施,当出现劳动争议,加班管理被有权机关认定为不合理时,也会出现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这些需要提请您注意。
加班增付工资的基础之津贴未能正确计算
作为加班增付工资(与我国劳动法不同的是,这里增付工资的意思,是指刨除小时工资本数而额外增加的部分)的基础,日本法律规定,可以从工资中除外的部分,通常包括以下①~⑦七种津贴类别:①家庭津贴;②交通津贴;③异地分居津贴;④子女教育津贴;⑤住房津贴;⑥临时性支付的工资;和⑦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所支付的工资。这里的津贴,不能仅仅从其名称上去判断。各种津贴要根据实际内容予以判断,否则仅从名义字面上有时无法正确判断;因此,如果由于增付工资基数的单位小时工资,在计算上没有正确计算,则也会导致出现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对管理监督者的处理错误
所谓的管理监督者,是指处于监督或者管理地位上的人。作为管理监督者,按照日本法律规定,对其并不适用工作时间、休息日等相关规定,并不需要对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谁算作是管理监督者,需要看其是否与经营者居于同一立场来进行判断。然而,实务中如果没有对居于管理职位者进行充分检讨,而将其简单归类为管理监督者对待,一旦其不被认定为管理监督者时,对其已经发生的加班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工作时间,都会被认定为加班而产生未支付加班费问题。
劳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如前所述,如果没有认识到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而制成各项财务报表时,就可能会出现未认识到全面已发生债务的问题。IPO中的劳务监查虽然是任意监查,并不是法定必须监查的事项,但是,如果没能正确全面地把握劳务债务,而是在后续的IPO审查时才发觉,则可能导致IPO申请的延迟。
为了确保IPO审查的顺利进行,在必要时进行劳务尽职调查,甄别发现在劳务管理体制上的问题点并予以改善,并对当下劳务债务做出正确完整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而劳务尽职调查的实施时间,虽然不同的公司会存在不同,但根据日本劳动法律,从2020年4月1日起,未支付工资的请求时效从以往的2年变为5年(请求权期间增加了3年),因此建议您在N-3期时实行劳务监查。
结语
由上可知,劳务监查作为任意性监查,对于监查的内容和精细程度,是与您所聘请的社会保险劳务士个人对于IPO的看法以及对于法律更新的把握程度有关,可能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差别。我司在IPO劳务监查方面已经积累了丰硕的经验,如果您有意在日本启动IPO,我们随时欢迎您垂询与商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