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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田 孝太 Kota Ik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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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田 孝太 Kota Ikeda

顾问

2人以上外国投资人共同在日投资企业时,均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情形

2023年4月25日

外国人在日本共同发起成立公司时,由两人以上的外国人出任日本法人的董事,这种情形下,根据外国人董事即将从事的具体活动,需要对其在留资格的适格性和入境标准的适合性进行单独审查。仅仅是出任董事长等公司董事职务这一点,并不一定可以满足“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申请要件,这一点请您务必留意。

如何使多名外国投资人均满足“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上的判断要件?

由两个以上外国人从事企业经营和管理,这时,如果外国投资人各自的活动都希望满足“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申请要求,则必须要综合考虑所投企业的规模、业务量、盈利水平等情况,以证明由多名外国人对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存在合理的理由。例如,如果企业规模或者业务量较小、利润水平也不高的小型企业,那么,由一名外国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就足矣,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其他外国人董事而言,如果其即将进行的活动可以满足“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其他在留资格申请条件的,则适宜申请其他类型的在留资格。
这里就向您介绍一下,所有外国人投资人申请“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时,可能较易获得认可的情形:

  1. 综合考量企业规模和业务量等情况,认为由不同外国人分别担任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事务存在合理理由的;
  2. 企业经营管理上的相关事务,由不同外国人担任后,业务内容变得更为明晰的;
  3. 由各个外国人担任经营或管理业务,其各自获得了相应报酬的。

日本法务省公布的多个外国人满足“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要件的事例

如果能够满足前述“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要件,连同考虑其他内容进行综合判断的话,应当说多名外国投资人获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可能性还是较高的。这里,我们也向您介绍一下在日本出入境在留管理厅主页上公示的两个成功事例,供您参考。

【事例1】

外国人A和B两人分别投资500万日元,在日本设立经营进口杂货的公司X。其间,A是从事包括通关手续在内进出口业务领域的专业人士,B是从事进口货物品质管理、仓储管理和经营业务的专业人士。A负责海外交易业务部分,B负责进口货物管理和公司经营,从X公司各方面业务情况上判断,公司经营方针规定由A和B二者共同经营的决议。A和B在各自的报酬方面,是根据企业收益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获得报酬。

【事例2】

外国人C和D分别出资600万日元和800万日元,在日本共同设立了从事运输业务的Y公司。在公司设立当初,将日本服务地区进行了划分,由C和D各自负责运营相应的服务地区。Y公司整体上的经营方针,规定由C和D合意决定公司各项事务,同时C和D的报酬,是将企业收益按照各自最初的投资份额比例予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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