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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祐子 Yuko Mori

文章作者

森 祐子 Yuko Mori

顾问

外国人在日本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详细解说】

2023年4月27日

今天和您介绍一下日本的“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

什么是资格外活动许可?

日本所谓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是指在留资格下规定的活动之外而进行其他活动、接受报酬等,事先必须完成的一种手续。例如,以“留学”或者“家族滞在”在留资格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实际上是禁止其以上述这两种在留资格就业并获得收入的。

但是,如果通过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并获得批准后,那么在不妨碍原本获得的在留资格的范围内,可以从事兼职等工作。

反之,没有进行上述手续而贸然从事兼职工作的情况下,则会违反日本《出入境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的规定,构成“不法就业”;那么雇用这种外国人的企业,也有可能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中的法律责任。

资格外活动许可的种类

(1)概括许可

代表性的,是持有“留学”或“家族滞在”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进行兼职工作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每周可以从事28小时的工作(持有”留学“的在留资格者,根据学校规定的长假期,可以在此期间从事一天8小时的工作。)。下文3中所列举的一般原则中,除了属于③中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形下并不限制在一个企业就职,而是一种概括性许可。

此外,还可以获得概括许可的对象,包括接受外国人抚养的配偶及其子女,以及准予适用情形下接受抚养的其他人,其日常活动已被指定而居住在日本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持有者;为了继续就业,或是内定之后到正式就业之前,以保持居住在日本为目的而持有“特定活动”在留资格者;以及持有“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者“技能(仅限于体育指导者)”在留资格者中,与地方公共团体等签订了雇用合同而进行活动者。

(2) 个别许可

原则上必须属于下文3中一般原则下的情形。对于提出过概括许可范围之外的活动许可申请的,或者是持有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在进行属于其他就业资格下的活动时,需要获得个别许可。

这种个别许可对象的事例,包括①留学生从事实习工作时,超过每周28小时子格外活动的情形;②在大学任职的持有“教授”在留资格者,在民间企业中从事外语讲师工作的(这种工作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下的活动);③作为个人事业主,其所从事的活动存在活动场所或者客观工作时间上确认困难的。

资格外活动的要件(一般原则)

满足以下任一要件时,可以认定存在资格外活动的正当性,可以获得许可。

  1. 申请人从事其所申请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其现有的在留资格下的活动完成造成妨碍。
  2. 进行的是与现在已有在留资格相关的活动。
  3. 申请的活动属于本法附表中第一(1)表和(2)表中所列的在留资格下的活动(“特定技能”和“技能实习”除外)。
  4. 申请的相关活动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a 被认为是违反法律(不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活动;
    i 从事色情服务业或者是店铺型经营色情服务的场所中从事的活动,无店铺型的色情特殊服务行业,影像传输型色情特殊服务行业,店铺型电话介绍异性服务行业,以及无店铺型电话介绍异性行业等的活动。
  5. 未收到过收容令,未被送达意见听取通知书,未收到意见听取通知书。
  6. 平素无不良行为。
  7. 与日本的公私机构签订合同,并在相应在留资格下从事相应活动,该机构同意其从事资格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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