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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祐子 Yuko Mori

文章作者

森 祐子 Yuko Mori

顾问

“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是怎样一种在留资格?

2023年5月4日

本页中我们主要向您介绍一下“法律·会计业务”这种在留资格。

什么是“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

这里的“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是指具有外国法事务律师、外国注册会计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资格者,在日本从事法律或会计等职业工作的,而适用的一种在留资格。

外国人持有职业资格,具体而言,包括律师、司法书士、土地民宅调查士、外国法事务律师(注1)、公认会计士、外国注册会计师、稅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辩理士、海事代理士、行政书士等合计11种。

这种在留资格类型,是由于上述职业资格者所从事的职业为法定独占性行业,因此需要特定的在留资格。所以,法律上并未规定独占执业的“中小企业诊断士”这类业务,就不属于此种在留资格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虽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独占性职业行业,也有一些并不适用此种在留资格。比如,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宅地建筑物交易士”和“不动产鉴定士”这两种职业资格,就是法定的独占性职业,但并不属于此处在留资格的适用对象。

与其他在留资格之间的关系

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之间的关系

在日本企业内的法务部等从事法务相关的工作,如果工作内容本身仅限于法定独占业务之外的部分,那么即便外国人员工本身持有“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中所规定的11种职业资格之一,可以申请的在留资格也只能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其他在留资格。

与“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之间的关系

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所需知识,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国人,一般而言属于“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适用对象。但是,如果其所从事的经营管理的行业本身,就属于必须持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那么则不适用“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而应当申请“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

与“高度专业职务2号”在留资格之间的关系

持有“高度专业职务”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在该在留资格的优惠措施中,允许其同时主动开展其他活动。其中,在高度专业职务2号的在留资格中,除了该在留资格本身所规定的活动之外,相比高度专业职务1号在留资格,还规定了更宽泛的可并行活动范围(1号中仅许可并行与专业相关的其他业务活动)。因此,如果是持有高度专业职务2号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无需将在留资格变更为“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直接进行相关的职业活动。

其他留意事项

  • 这种在留资格是以“日本”法律上规定的独占业务资格持有者为前提设置的。根据外国法律而持有外国职业资格者,由于日本并不许可其依据外国的职业资格在日本进行独占性执业,因此仅仅持有在外国取得的11类职业资格,并不能当然申请该在留资格。
  • 参加资格考试合格,已经成为该资格的职业主体对象,但是尚未在规定的机关等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则不许可其以职业资格者的身份执业。因此,仅仅具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以及合格证的外国人,也不能申请该在留资格。

外国法律事务律师,是指进行所持职业资格国家(原资格国家)法律,和一定条件下日本以外第三国法律(指定法律等)业务的律师,同时,必须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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