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取得旧货商许可时的注意事项
2023年9月28日
上一篇记事中,对日本法上“旧货”的定义以及许可取得的申请手续流程,给您大致做了说明。本篇记事主要就许可取得的条件和应当注意事项,为您做一详细说明。
设立主营业场所
进行旧货经营时必须要确定实际经营的主要营业场所。该营业场所可以是租赁场所,也可以是自有经营场所。需要注意的是,所属警察署会对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权属进行确认,因此租赁场所的情况下,需要提供租赁借贷合同书复印件;而如果是自有经营场所时,则在地方规则上可能会要求提供产权登记簿。
在每一个营业场所设置全职管理者
管理者是指在进行旧货经营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者。董事可以兼任。管理者由于依法必须为全职人员,因此要求必须居住在可能工作的范围内。此外,原则上不允许兼任多个营业所的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地理范围上各个营业所距离很近,也有可能允许由一个人担任管理者。这种特殊情况需要与所辖警察署进行提前咨询。
不存在不合格事由
所谓的不合格事由,是指缺少必要资格。必须要确认董事或管理者是否不存在旧货营业法上规定的不合格事由。具体而言,如果董事或者管理者属于“暴力团员”、“无固定住所者”、和“收到破产程序开始决定后而不能恢复权利者”等,都不能取得旧货经营许可。需要注意的是,董事或者管理者,只要有一人涉及上述不合格事由,那么公司就不能取得旧货经营许可。此外,董事和管理者均必须提交不存在任何不合格事由的保证书。
当外国人担任董事或管理者时,如果其对日语保证书无法理解,则可以将保证书翻译成外语,再将翻译后的外文保证书作为必要申请文件。这种情况必须事先与所辖警察署进行咨询。
外国人担任管理者的情形
即使是外国人也可以担任管理者。前提也是不能存在前述的不合格事由。申请许可时,作为必要申请文件,全体董事和管理者都必须提交“身份证明书”。但是,外国人的情况下,由于无法获得该证明书,因此无需提交。这里所说的“身份证明书”并不是证明本人的护照等确认文件,而是指能够证明“未收到破产宣告通知”的文件,这一点请您注意。
那么对于外国人,是否需要提交能代替“身份证明书”的其他文件材料呢?对此也必须和所辖的警察署咨询确认。如果确需提交,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您写明“未收到破产宣告通知书”字样的保证书,和由外国人本人署名的证明书(要求本人在证明书上的署名是按照日本政府的规定)。
如上所述,如果是由外国人担任董事或管理者的情况下,需要与所辖警察署进行事前确认的事项不少。有些时候仅仅按照地方警察署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必要文件准备,有可能不获受理。所以,如果您有担心或疑虑,建议您还是和专业的行政书士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