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日本M&A并购 专项登记服务为您保驾护航!
2021年11月11日
助力日本M&A·公司并购 专项登记服务为您保驾护航!
M&A与登记
收购公司或事业时,主要采取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公司收购——股份转让(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吸收合并。
・事业收购——吸收分立、事业转让
其中,股份转让或事业转让必须完成法定的登记程序。
然而,作为收购公司方法之一的股份转让时,在发生股份转让的同时,卖方公司董事需要同时辞职(也有时会为了业务继续而留下部分董事),而由买方股东出任交易方公司董事,这种情形实务上较多。
此外,事业转让时,继续使用原公司商号的情况下,受让公司也可能需要进行免责登记。
着手M&A
尽职调查结束后,决定收购价格,并确定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内容。
股份转让经当事人之间意思合致而发生效力(限于不发行股票的公司),在重新选任董事时,未经登记程序不生法律效力。
此外,股份转让中,如果未经股票发行公司书面承认转让,并交换股东名簿,则转让行为不得对抗该股票发行公司。
同时,买受方选任的公司董事、董事长,如需证明现在既已成为董事或董事长时,则必须完成登记程序。
有时,受让方公司的公司印章,实务中也有可能事实上并非该公司公章。
如果在法务上疏于履行法定程序,则无论公司收购是否已经支付对价,都有可能发生无法确保买受方权利的情况。
有鉴于此,以下简单梳理一下M&A中,需要进行较多程序的股份转让、股权转让、和公司分立中的注意点。
股份转让程序上的留意点
非公开公司的股份转让,根据其属于股票发行公司还是非股票发行公司,在履行程序义务上存在许多不同。因此,首先需要确认是否为股票发行公司。
同时,无关乎是否发行股票,非公开公司的情况下,不仅需要缔结股份转让协议,同时还必须获得发行公司对转让的承认,并向其交换股东名簿。
股票发行公司即使提出未持有出让公司股份的申明,但在转让股份时,由于存在股票发行的事实,因此对于该股票本身的转让必须予以注意。
股份转让后的董事变更
股份转让完成后,多数情况下需要在转让日同日完成董事变更。转让前的董事辞任与买受方的董事选任很多情况下同时完成。
董事长辞任时,法律上要求必须在证明辞任的文书(辞任书)上加盖公司公章和个人签章,并附加印章证明书;只有个人印章的情况下,无法进行董事长辞任登记。
假若,只有转让前董事长辞任董事长地位时,在此情况下,有时还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转让前,董事任期既已届满的,则无法对其辞任,只有在达到法定人数并选任新董事后,才可依照任期届满退任(这时,退任日并不是股份转让交易完成日,而是溯及至该董事任期届满之日)。
在选任董事时,除了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外,有时还须经类别股东大会(日文为“種類株主総会”,即由不同种类股东组成并行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变更登记时,根据公司条件的不同,在法律要件要求上会有所不同,而并非简单的登记程序。
股权转让程序上的注意点
收购合同公司时,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收购。
与股份公司不同的是,在合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会有对股东(出资人)相关的条款,同时也会对业务执行股东或股东代表做出相关规定。
这样,在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原则上必须以全部股东同意为必要,包括不发生转让的股东同意;并且,对于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上也要求获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当股东为法人时,其作为股东做出同意之意思表示的主体,则变为业务执行股东或代表股东,作为该同意意思表示的主体。
股东同意书如果因记载事项不全,则还需要再次获得出让方股东的签字盖章。
吸收·分立程序上的注意点
公司吸收或者分立而导致债务发生继承时,除非分立公司需要概括继受债务,原则上必须启动债权人保护程序。
由于债权人保护程序大概需要两个月时间完成,因此必须做好事前准备。
除上述程序外,分立事业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转移到继承公司的劳动者等,也需要注意相应的程序要求。
M&A相关的登记程序服务
在进行M&A时,转让对价从数万日元到数亿日元差别很大。
这其中很多对价较高,因此对于能够左右权利关系的股份转让程序、登记程序等,如果疏于完整则可能得不偿失。
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仅包括股份转让关系的文书制作和文件审查,还包括M&A完成交易时到场签字盖章的确认、登记文件的事先确认、以及交易完成日当日代为登记申请等服务。
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就是确保“为商海挑战者提供安心的挑战环境”。
为此,请将全部程序事务交给我司专业人士完成,让M&A过程确保万无一失。本公司的服务可以使得您腾出精力和时间,聚焦在如何将买取的公司或事业,为您的公司实现更好的利用和价值创造,节约贵司宝贵的时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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