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清算程序与时间进度表示例
2021年11月16日
股份公司清算程序与时间进度表示例
股份公司从解散到清算的程序
在日本,股份公司由于出现法律上的解散事由,而进行解散的,并不会导致公司的立即消灭。
所谓的清算,日本法律上是指结束公司剩余事务,收回以往的未回收债权,偿还未支付债务,最后将所余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的全部程序。清算手续上,经官方公告告知债权人后,还需要设出两个月的的申请期间,因此,自解散开始最少仍需要两个月公司才可能终止清算程序。
但是,如果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解散时,则需要经过特别清算程序,并在日本法院(裁判所)监督下进行该特别程序。其中,如果债务仅限于母公司或自董事长处的借款债务,并不存在其他债务时,则实践中多数会通过母公司或董事长放弃债权的方式,回避法律上的特别清算程序。
以下简要梳理一下并非资不抵债的、通常情况下的公司清算程序流程。
清算程序进度表示例
公司清算的一般进程,以下举列加以说明(时间仅为示例)。
提请您注意的是,这里所列举的时间进度表情形的前提是:不设立清算人会议、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无雇用员工、公司财产相对较少。
时间进程 | 股份公司程序内容 |
8月1日 | 召开股东大会(解散、选任清算人) 申请官方公告 |
8月1日之后 | 登记申请(2周以内) |
8月1日以后 | 公司财产调查 制定公司财产目录 制作财务借贷表 现有业务终止、财产作价 催缴债权 |
8月24日 | 官方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司解散公告 向已知债权人做出个别催告 |
8月30日 | 召开股东大会(承认公司解散时的财产目录) |
8月30日以后 | 向税务机关提出确定申告(公司解散后两个月内) |
10月25日 | 债权人保护程序期间届满 |
10月26日 | 债务清偿完毕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
10月30日 | 召开股东大会(承认决算报告) |
10月30日以后 | 登记申请(两周以内) 向税务机关提出确定申告、提交公司表更申请(異動届) |
1. 解散事由的发生、解散与清算人选任登记申请
因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决议,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存续期间届满等解散事由发生时,需要进行解散与清算人选任登记申请。设置有董事会的公司,并由董事会作为股份转让承认机关的,最好对该承认机关进行相应变更登记。
但是,即便未申请上述限制转让规定的变更登记,仍可以按照解散登记予以受理。
2. 官方公告与对债权人的个别催告
为了能使债权人对解散公司提出债权申请,而通过官方报纸公告,这是一种方式;另一种是对已知债权人直接做出个别催告。如果不存在债权人时,则只进行官方指定报纸公告就可以了。
提请您注意的是,官方公告(公司解散)的申请登载周期,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那就意味着,如果公司自解散日起第二日,向官方登载公司解散通告时,则需要在决议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就申请官方公告。
3. 解散日股东大会对财产目录和财务借贷表的承认
按照日本法律规定,由清算人制作解散日的公司财产目录、财务借贷表,并经过股东大会承认。
上述承认决议按照一般决议进行即可。公司财产目录、公司财务借贷表,经过股东大会承认后,向税务署提交确定申告。
4. 债权的取得与债务偿还
公司清算期间,依法回收未清偿的债权,并对公司财产作价。
但是,对于公司所负债务,由于在债权申请期间内(公告或催告发出2个月内),尚未确定债权人人数以及相应的债权总额,因此无法只对其中一部分债权人先行清偿债务。(《公司法》第500条1项)。
债权申请期间经过后,返还债权人债务。
5. 剩余财产分配
对债权人完全偿还债权后,公司仍剩余财产的,股东可对剩余公司财产进行分配。
对该剩余公司财产的分配,相关事项由清算人决定(经过清算人会议)(《公司法》第504条1项)。对于类型股份也即属人性股份,如果无特别规定,则按照所持股份数额均等分配。(《公司法》第504条3项)。
6. 决算报告的形成
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后,由清算人制定清算报告(《公司法》第507条1项)。
决算报告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包括如下内容:(《公司法施行规则》第150条)。
・经由债权取得或资产处分所得的收入额
・清偿债务以及各项费用支出等的费用额
・剩余财产金额
・一股相当的可分配金额
7. 对决算报告的承认(股东大会)
决算报告经过股东大会承认。该项决议要件同普通决议要件。一旦获得股东大会承认,则股份公司的清算终结,公司即时消灭。
8. 清算终止的登记申请
清算终止的登记申请中,需要包括以下文件,登记证件税为2000日元: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名簿(2016年起为必要登记事项)
・决算报告书
清算终止后,向税务署提出确定申告,并提出变更申请书(日文为“異動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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