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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祐子 Yuko Mori

文章作者

森 祐子 Yuko Mori

顾问

日本医药品等制造销售许可制度介绍

2023年8月15日

本页中向您介绍的是,日本对于医药品制造销售等方面的许可认可制度。

从药事法到医药品医疗器械法的发展

日本1943年制定的《药事法》历经70多年,在内容和名称上历经变化,2014年11月以《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与医药品、医疗器械等品质、有效性以及安全性确保相关的法律)》(以下称为“该法”)的名称继续实行至今。

该法通过对医药品等在品质及有效性、安全性上的保障规制,以及防止危害发生和防止危害扩大上的规制,以实现保健卫生事业上的发展目标。简言之,该法是为了保障使用医药品等的个人健康为目的而进行的专门立法。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之后必须适时更新。并且,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或者是在完成登记后,如果出现申请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或者是制造或销售企业注销停业时,都必须履行报备手续。

申请准备前

在制作申请的实际文书和取得必要文件材料前,请您务必确认以下事项。因为这一阶段其实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可以确认有些原本就无需进行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或者有些情况下即便提交申请也不会授予许可的情形,从而避免您不必要的申请准备。

  1. 制品及业态是否属于许可认可申请的适用对象;
  2. 如果属于许可认可的申请对象,进一步确认属于何种类别;
  3. 是否具备申请所需的要件。

例如上述②中,以在日本制造并销售的创可贴向您说明。可成为该法对象的制品,大致可以分类为医药品、医药外部用用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用医药品(检测试纸等)、再生医疗等制品。那么,示例中的创可贴应该属于上述哪一类呢?另外,医药品和医药外部用品之间的区别,简单而言,前者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制品,而后者则是指以卫生或预防为目的的制品。

创可贴中,按照成分(特别是浸药织带部分所含的药剂)不同,有可能会属于“医药品”、“医药外部用品”、或“医疗器械”。也就是说,即便对于制品名称以及用途是清楚的,但仍然可能因为药剂成分等的不同,在申请上归为不同的类别;因此,仅凭借“创可贴”这一表述其实并不能确定其到底属于何种类别。此外,当然也会由于申请种类的不同,在申请要件和准备文件材料上存在不同,还请您务必予以注意。

其他留意点

  • 禁止虚假广告·夸大广告的制度与相关罚金制度
    该法修订后(2021年8月施行),医药品等相关的虚假广告或夸大广告,成为该法罚金适用的对象(该法第66条,第75条5之2)。罚金课征的比例按照既得利益的4.5%征收。不过,如果罚课对象的销售额不满5000万日元的,可免除罚课金额。由于该条法律责任所规定的主语是“何者”,因此即便不是医药品等的制造者,也有可能成为法律责任上的规制主体,这一点还请您务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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