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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祐子 Yuko Mori

文章作者

森 祐子 Yuko Mori

顾问

关于派驻员不需要取得在留资格「企业内转职」的案例

2023年9月14日

可以有短期滞在这种选择

驻在人员到日本工作时,并非只能通过取得“企业内转岗”在留资格这一种方式来日。到日本短期出差,进行业务联络、洽谈、签署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或者其他短期商务活动时,实际上属于短期滞在在留资格规定的活动范围。上述各项活动是外国企业为了开展业务进行相应活动并以此为目的来日滞在,而这些业务本身对于该外国企业而言,也是企业运营中的必要环节。此外,日本已经与69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免签证措施,因此对这些指定的免签国家或地区中的驻在人员不实行查证申请,可以仅凭借护照以短期滞在的身份入境日本。属于前述查证免除国家的,在入境日本时所给与的短期滞在期间分别为:印度和泰国为15日,文莱为14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卡塔尔为30日,其他国家和地区为90日。此外,虽然对于墨西哥、爱尔兰、奥地利、瑞士、德国、列支敦士登、英国的免签时间最大承认6个月以内的在日滞在,但是在此处情形下,如果短期滞在期间超过90日的,必须在留期间届满前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手续。

是否具有报酬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适合驻在人员的在留资格,究竟是短期滞在还是企业内转岗,其判断要素之一是看是否伴随有报酬。如果在日本所提供的工作是接受报酬的活动,那么无论活动内容、接受报酬的期间以及报酬金额的多寡,都不属于短期滞在的活动范围。同时,这里的报酬支付并不区分是来自于海外还是来自日本,比如即便是从海外本店或公司支付的报酬,作为其在日本提供工作的对价,也超出了短期滞在在留资格的范畴,而可能构成短期滞在在留资格之外的活动而违反法律。相对于此,如果是从海外支付的通常工资,而在日本进行机械的设置或维护等售后服务的情况下,则属于短期滞在的情形。这是因为这里在日本的活动本身并未发生报酬,活动内容只是作为其海外主要业务相关的工作内容而已。

以短期滞在在留资格来日时的注意事项

在日本滞留期间超过3个月的,会向其交付在留卡。在留卡是享受日本政府提供居民服务、开设银行账户、签订手机电话合同、签订住宅合同等各种情景下所必须的。而由于短期滞在是最长滞在期间为90日的一种在留资格,故而不会交付在留卡。因此,就不能在开设银行账户时做登记住所等类似的行为。提交了企业内转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后,之后出于商业洽谈等目的而以短期滞在方式来日后,若此时获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是否可以从短期滞在变更为企业内转岗并在日本境内申请在留资格变更呢?我们也曾受理过这样的咨询。大原则上,回答是不可以。这是因为,持有来日的在留资格入境日本时,基本上要同时接受法务省(出入境在留管理局)和外务省(驻外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的双重审查。不过,如果是出于人道主义等事由而属于构成“不得已之事由”的情形下,允许接受审查后即给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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