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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谷川 祐哉 Yuya Hasegawa

文章作者

長谷川 祐哉 Yuya Hasegawa

合伙人 / 税理士

在日本成立公司后必做的税务申报

2021年8月10日

法人设立申报表

在日本国内新设法人时,设立日起两个月以内,向管辖本店所在地的税务局(包含都道府县民税务所及市区町村政府)提出法人设立申报表。还有,提出这些法人设立申报表时,需要添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设立时资产负债表等。(法人税法148)

■法人税法
(国内普通法人等的设立申报)
第148条 新设国内法人或者合作社等,设立日起2个月以内,提交记载以下揭载事项的申报表时,添附设立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省令规定的材料,必须要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纳税地(连结子法人的情况,是指本店或者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和第1号相同)的所管辖税务局局长。
一 纳税地
二 事业目的
三 设立日
(以下略)

成为外国法人意旨的申报表

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新设分公司时,设立日两个月以内需要向支店所在地所管辖的税务署提交成为外国普通法人意旨的申报表。还有提交成为外国普通法人意旨的申报表时,需要添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设立时资产负债表。(法人税法149)

此外,成为外国普通法人意旨的申报表,不需要提交给都道府县税务所及市区町村政府。在日本国内设立日起两个月以内需要提出法人设立设置申报书。

■法人税法
(成为外国法人意旨的申报)
第149条 没有恒久施舍的外国法人的普通法人拥有恒久设施时或没有恒久设施的外国法人的普通法人在第138条第1项第4号在日本国内开始运营国内预缴所得中规定的事业或第141条2号课税标准中规定的国内预缴所得拥有同项第4号中揭载等价以外的资产时,外国法人的普通法人,拥有该恒久设施日或开始日或者拥有其他等价外的资产日以后的两个月以内,提交揭载以下事项的申报书并添附拥有该恒久设施日或开始日或者拥有其他等价资产时的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省令中规定的材料,必须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缴税地的所管辖税务局长。但是,拥有恒久设施的外国法人的普通法人的同条第1号イ及ロ中揭载的关于国内预缴所得的全部金额的租税条约(第139条第1项(租税条约中有不同的规定时的国内预缴所得)中规定的租税条约。以下项目及事项中相同。)中规定及其他政令中规定(以下事项中称作「租税条约等规定」)不缴纳法人税或没有恒久性设施的外国法人的普通法人的第141条第2号中规定国内预缴所得相关的全部所得根据租税条约的规定及其他政令中的规定不缴纳法人税的情况,不需要提交该申报表。
一 纳税地及第141条各号中规定的关于国内预缴所得的事业或资产经营或管理负责人的姓名
二 第141条各号中规定关于国内预缴所得的事业目的及种类或者该国内预缴所得相关资产的种类及所在地
三 第141号各号中规定关于国内预缴所得事业的开始运营日或者开始预定日或者拥有国内预缴所得等资产日

青色捐税承认申报表

法人税的申报方法有「青色申报」和「白色申报」两种,青色申报是任意申请的。青色申报的主要优势是进行事业产生的亏损金10年间(平成29年(2017 )年4月1日以后开始事业年度)可以持续转入下一年度。通过税金上的优惠制度可以节省纳税。为了接受这些适用制度,公司设立3个月以内或者最初事业年度决算日中任意一个比较短的日期前必须向税务局提出青色申报的承认申请书。(法人税法122)

<需要注意的情况>

平成29(2017)年12月1日在日本设立日本法人的外资系企业,将该日本法人的决算日设置在平成29年(2017)12月31日。此时,因为3个月以内决算日的到来,需要在12月31日决算日之前提交青色申告的承认申请书。

■法人税法
(青色捐税承认申报)
第122条 该事业年度以后的各事业年度的前条第1项各号中揭载的申报表用青色的申报表提出,想要接受同项承认的国内法人在该事业年度开始日之前,必须将记载该事业年度开始日及其他财务省令规定的事项的申请书提交给纳税地的所管辖税务局长。
2 前项中,该事业年度符合揭载以下各号的事业年度时,同项申请书的提出期限,无论同项规定如何,必须是各号中规定日之前。
一 日本国内的普通法人或合作社等设立日所属的事业年度同日以后经过三个月的日期和该事业年度决算日中任意一个比较短的日期
二 日本国内的公益法人等或没有人格的社团等新开始的收益事业的开始日所属事业年度同日以后经过三个月后的日期和该事业年度的决算日中任意一个比较短的日期。
(以下略)

工资支付事务所的开设申报表

在日本的公司或分公司给议员及员工支付工资时,有义务将代缴所得税缴纳到税务局。按照规定如果不缴纳所得税会产生不缴纳附加税及滞纳税。工资支付事务所的开设申报表的提出期限规定为事务所开设日起1个月以内。(所得税法230)

<需要注意的情况>

日本法人或日本分公司的董事长或者在日代表者即使只有1个人,必须要提交工资支付事务所的开设申报表。因为尽管是1个人,公司也要支付董事长或者在日代表者工资。

此外,公司设立后,到步入轨道的期间议员报酬是0时,由于公司不支付议员报酬,所以没有必要提出该申报表。但是,将来预计支付议员报酬或工资时,设立时提交也没有问题。

所得税法 
(支付工资等的事务所的开设申报表)
第230条 处理日本工资等支付工作的事务所,事务所火气同等公司,或者搬迁或废除该办公室的人员,除了事先提交前条规定的通知表,按照财务省令中规定,记载该旨意及其他必要事项的申报书,该事实发生日1个月以内必须提交给税务局长。 

预缴所得税的缴纳期的特例承认方面的申报表

预缴所得税的缴纳期的特例是指面向支付工资的员工(包含兼职人员和临时工)通常未满10名的小规模公司的特例制度。

原则上预缴所得税缴付期限是以每个月10号为期限。但是,提交该预缴所得税的缴纳期限特别承认申请书是在7月10日(是从1月份到6月份的预缴所得税)和第二年1月20日(是从7月份到12月份的预缴所得税)年两次可以集中缴纳预缴所得税。(所得税法216、217)优势是可以减轻每个月事务上的负担,通过推迟缴纳期限资金运转更轻松。

<需要注意的情况>

8月1日提交申报书时,关于8月份代缴的所得税能否延迟缴纳期来年1月20日一起缴付,因为关于预缴所得税的缴纳期的特例承认方面的申报表的提出日所在月的下一个月支付的工资适用于延期缴纳的特例。因此,9月份代缴的所得税,10月10日缴付的所得税符合第二年1月20日的缴纳特例。因此8月份代缴的所得税通常9月10日之前必须缴纳。

所得税法
(代缴所得税相关所得税的缴纳期限的特例)
第216条 对于在日本国内的居住者第28条第1项(工资所得)中规定工资等(以下在本章中称作「工资等」)或者第30条第1项(退职所得)中规定离职补助金(以下在本章中称作「离职补助等」)的支付人(除第184条不代缴所得税的工资支付人中规定)该支付人的事务所及处理支付工资的事务所(领取工资支付的事务所只限于10人未满的情况。以下本章中叫做「事务所等」)。得到该事务所所在地的所管辖税务局长的承认时,从1月份到6月份及从7月份到12月份的各个期间(关于该各个期间中接受该承认的日子所属期间,是指该日期所属月份到该期间的最终月份的期间。以下这条也一样)中该事务所支付的工资及退职补贴包含对于非居住者支付的工资及退职补助以及第204条第1项第2号(代缴所得税的报酬和费用)中揭载的报酬和费用)。以下这条也一样。从第2章到上一章(工资所得等代缴所得税)规定代缴的所得税金额,1月份到6月份期间的工资及退职补助金等代缴所得税金额在属于该期间的7月10日前,7月份到12月份之间的工资及退职补助等的代缴所得税金额在该期间的所属年份的第二年1月20 日前缴纳给国家。
(关于缴纳期限特例的承认申请书)
第217条 想申请前条的承认的人员,必须将在得到承认的事务所等的所在地,该事务所接受工资的支付的人数和记载其他财务省规定事项的申请书提交到同条规定的税务局长。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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